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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止纷争!5天化解3起企业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22 08:48: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发挥能动司法职能,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5天化解3起企业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了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情况

2003年6月,某水源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水源公司从某房产公司购买3套案涉房屋,并约定了交房时间。某水源公司依约定支付购房款后,某房产公司至今没有交付房屋,亦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某水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案涉房屋实际情况等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某房产公司向某水源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某房产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调解过程

二中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虽然双方纠纷持续时间长,但对案件主要事实争议不大。本着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为企业“减负”的角度,第一时间启动二审案件立案前的诉前调解程序。诉调对接团队通过电话沟通、线上调解等工作,首先摸清了双方之间的利益需求,某房产公司仅对一审判决中经济损失计算的起始时间存在异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时间过长,某水源公司则希望尽快解除合同,收到相关款项。通过梳理双方的需求,诉调对接团队进一步明确了调解方向和思路,一方面向双方释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找到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在达到基本诉求的同时互谅互让,并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诉讼对企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以及时间形成一致意见并达成和解,某房产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从收到上诉状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仅用5天时间,有效化解了双方20余年的纠纷。

该系列案件的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勇于承担责任,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


提供:立案庭 刘建奇 张琦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