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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访谈 | 天津二中院郝树龙:法治化营商环境关乎万千企业,涉民生审判情系千家万户
  发布时间:2024-04-15 08:53:31 打印 字号: | |

4月8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广播新闻部联合推出特别策划“天津法院院长访谈”


本期将为大家推送天津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郝树龙做客直播间访谈实录。

访天津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郝树龙:



访谈实录




主持人:提到二中院,就不能不说天津破产法庭,它就设在我们这里。天津破产法庭从2020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清算与破产案件,是继深圳、北京、上海之后成立的全国第四家破产法庭,破产法庭的设立对于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具有特别意义。郝院长,破产法庭办理的都是怎样的案件?


郝树龙:说到破产,大家可能认为就是企业黄了,无法经营下去了,其实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并非仅仅如此。现代破产制度包括清算、重整及和解,其中通过破产清算,让不具有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淘汰落后产能,避免有限的社会资源被占用和消耗,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则是凸显了现代破产制度的挽救功能,对于还有经营价值和发展空间的企业,通过引入资金、化解债务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涅槃重生。


我给大家汇报一个重整成功的案例。去年,我们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优势,能动履职,通过不懈努力,使一家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天津金海调味品公司重整成功,通过重整,优化了该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效化解债务,保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浙醋酿造技艺,使企业焕发了新的生机。  


金海调味品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位于天津静海区陈官屯镇,原股东为某国有集团公司占股90%,集体所有制企业占股10%。)主要生产老字号“长城”牌浙醋,因经营不善、生产成本高、出口销量受限等多种原因连年亏损,金海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以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金海公司的浙醋酿造技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破产法庭了解了企业这一特点,借鉴了“预重整”的理念,积极引导债务人的股东、职工与意向投资人等进行沟通磋商,提前进行重整方案的设计,协调意向投资人先行垫付资金解决了职工债权问题,为后续程序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破产法庭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全票通过。按照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实现全额清偿,除原股东和新股东两个债权人之外,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也得到全额受偿,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去年11月,企业又重新投产,预计年产量食醋10000吨,酱油3000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破产重整体现出的制度优势,能够挽救困境企业,平等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正是设立破产法庭的意义所在。


主持人:郝院长,您刚才的介绍里面,我注意到有两个理念,一个叫做“公正司法 能动履职”的理念。一个叫做“预重整”理念。这两个理念分别怎么理解?


郝树龙:能动履职,说的是法院和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处于一种居中裁判的地位,相对保守,但并不代表机械地适用法律,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预重整的“预”字是相对于进入司法重整程序而言的,是指企业陷入困境后,在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前组织债权人、出资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磋商,以达成重整方案。预重整和司法重整程序之间是时间上和工作上前后衔接融合的关系。预重整以市场化协商解决利益冲突,制定多数债权人能够接受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司法重整程序启动后提交法院审查批准,使预重整中的债权人表决效力向司法重整程序延伸,进而简化司法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预重整在我国破产实务中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在天津金海调味品公司一案中,我们实践“预重整”的理念,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即引导债务人的股东与职工、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开展沟通磋商工作,提前设计企业解困的重整方案并化解了职工债权问题,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和快速实现重整奠定基础。


主持人:通过破产重整,既可以让债权人挽回一定损失,也可以帮助经营失败的企业克服暂时的困难,重新出发。从小的方面说,企业重整,起死回生,从更大的角度来看,也是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但郝院长,这样的案子是不是特别不好办理?处理这类案子最大的难题是什么?破产法庭本身有没有一些特色的机制和举措?


郝树龙:我们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确实遇到不小的难题,这也是绝大多数破产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破产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账册不全不实等问题,资产清理比较困难;破产财产处置变现难,市场主体投资意愿较低;市场保护与挽救合力不足,有些企业缺乏融资平台和途径,无法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破产案件债权人有抵触情绪,因为破产企业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得到全面清偿。这也可以理解,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针对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为妥善解决破产案件,我们探索实践了一些新机制和新举措,这方面请我们破产庭李萍庭长介绍一下。



李萍:我们庭成立以后,审理了大量的清算与破产案件,也出台了相关的机制举措。比如制定破产立案审查材料清单,根据不同类型破产申请,分别制定立案审查材料索引,提高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准确性,解决当事人多次跑腿问题,快速推进立案审查工作。出台规范文件指引管理人工作,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全面梳理了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就各类职责的履行提出具体要求;出台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报告样式,规范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内容及方式,监督管理人工作及防范司法风险。创新工作方法引导管理人履职尽责,创设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在案件审理之初,由管理人书面承诺依法、勤勉、忠实、中立、高效履行职责,从源头筑牢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制作破产企业安全工作告知书,要求管理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排查破产企业是否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消防、放射源等安全隐患,提示管理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结合自身审判实际,推广适用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现代化诉讼方式,降低当事人时间和物质成本;根据债务人企业财产情况,积极适用网络评估、拍卖程序处置债务人财产,努力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开发破产通用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研究制定破产案件中通用文书制式,实现20种强制清算与破产类通用文书由法官自助服务终端生成,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


主持人:在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我们开发了首个强制清算与破产通用文书自动生成体系,听说这个做法还被最高法院相关部门的刊物进行了报道,这个通用文书自动生成体系是不是也是我们破产审判工作的创新点?它先进在哪?都发挥了什么作用?


李萍:是的。这个系统是破产法庭依靠科技赋能,提升审判效率的有益尝试,通过专人设计文书模板,深入研究分析文书自动打印的方式,再将破产文书打印模块嵌入我们内部的工作系统,法官将相关信息输入之后,自动生成通用文书,极大缓解了文书制作、校对等重复性工作,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


主持人:从一定程度上讲,破产审判职能的发挥是可以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郝院长,您再给我们讲讲破产审判如何推动经济发展呢? 


郝树龙: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


营商环境可以分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方面,营商环境是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涉及企业整个生命链条,包括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关闭等各个阶段,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办理破产是一项重要的一级指标。另一方面,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破产法律的实施对推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要素整合具有重要作用。


应该说,营商环境本身是一个信心环境,也是一个法治环境。如果没有完善的市场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和秩序得不到保障,也缺乏营商环境的稳定预期。


破产审判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内容,而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晴雨表和助推器。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对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对于“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腾笼换鸟”,及时兑现职工权益,公平清偿债务,让土地、厂房、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向更好的企业,形成优质生产力;对于因资金链断裂、有挽救可能的企业,积极推动和解、重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推动企业经营新陈代谢、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对市场主体破产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介绍的破产审判职能的发挥其实只是我们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侧面。之前,我们了解到通过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也有很多是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有关的这样的一些案例和做法,郝院长能不能再给我们分享一下。


郝树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法治化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重点之一,是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法律的实施者、法治的践行者,应该并能够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中大有作为。近年来,二中院高度重视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是不断完善优化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整体工作格局,在全院工作部署中,把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助力优化“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涉及法院负有责任的营商环境,尤其是聚焦破产办理这项法院承担的营商环境指标,对照指标内容抓好落实,在办案中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府院协作、内外协同,提高工作质效,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涉企法治服务保障力度,深入辖区政府、商会、企业协会等开展调研,准确把握司法需求,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精准度。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单靠法院一家很难做到整体效果非常圆满,需要多方合力共同协作。二是积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聚焦京津冀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的使命任务,妥善审理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深化立审执联动,加强重大案件协商会商,深化与京冀法院常态化合作交流,实现区域司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进。三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力保障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严厉打击对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确保对黑恶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洗钱等金融犯罪,全力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整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安全感。四是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发展的信心恒心。聚焦市委提出的“三新”“三量”工作要求,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合同纠纷、企业借贷、证券金融、劳资用工等各类涉企纠纷,保护合法交易,引导和规范各类民商事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主持人:众所周知,涉民生案件审判关系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部分。在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方面,天津二中院也有很多特色和亮点。郝院长,这方面内容能不能也给我们展开介绍一下。


郝树龙:涉民生审判是我院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用心用力最多的工作重点之一。这类纠纷处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切身利益,影响着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背后还连着千家万户。


去年我院受理案件18980件,结案19593件(其中有2022年存留的案件),其中10762件属于涉民生案件,占到近60%。这些案件如果从诉讼标的和事情的大小看可能都属于小案,但是我们坚持认为小案不是小事,小案也不能轻视。一直以来我们努力妥善审理好“业教保医”各类案件,持续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妇女权益的案件,并且就广泛关注的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物业纠纷、供暖纠纷等各类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在内部工作上,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工作规范,首先是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对于来院案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我们坚持应立尽立,并且采取诉调对接、简易快审的办案模式。二是加强审判监督,为了保证涉民生案件能够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审结,实施了案件督办制度,同时强化释法答疑。三是对于来院的当事人,我们做好诉讼服务工作,当事人来到诉讼服务大厅,有导诉员对当事人的问题进行解答,线上还有12368诉讼服务热线解答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对立案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我们要求一次性告知,尽量让当事人少跑路。同时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了智能化设备用于联系法官,如果法官正在开庭或者有其他公务无法接待当事人时,当事人可以把相应材料放到智能化设备里,它能够通知到法官,从各个方面保证当事人能够处理好诉讼中的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以人民为中心,法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集中反映在这些涉民生案件上,我们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认真地把这些案件审理好、处理好。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作为人民法院我们要认真履行好审判职责。


主持人:刚才郝院长给我们介绍了这么多司法为民的好举措和创新做法,胡庭长作为民一庭庭长,能不能给我们讲几个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案例和小故事。


胡浩:我们民一庭主要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等民生案件。一直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牢固树立现代化审判理念,通过完善机制重落实,从办好桩桩“小案”做起、从做好便民利民“小事”谋起,抓实抓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每个环节,让人民法院成为践行人民性的生动窗口。我先介绍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我院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依法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这是2023年6月1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市高院、市妇联印发《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后,我院与妇联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首起案件。 


案件中,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由男方抚养,但女方实际抚养,现男方起诉要求行使抚养权。去年8月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子近8岁,2022年已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但监护人因抚养权争夺矛盾,直至2023年在规定报名期间仍未给孩子办理入学报名,且已临近开学。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父母了解到孩子并无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后,一方面向监护人释明,告知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系法定权利,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孩子权利。一方面根据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联系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协调入学事宜。经耐心劝说,孩子父亲开学前为孩子补办了入学登记报名。


为确保孩子在开学后实际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引导监护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院签发决定书,向两名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两名监护人在指定时间至我院家事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为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妇联协作配合,我院与河北区妇联、特聘家庭教育指导师共同对两位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法官从法律角度向两位监护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家庭教育指导专家从心理辅导角度,对两位监护人进行了一对一的指导和心理疏通。最后,两位监护人均主动自省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并协商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同意在学校报到当日共同送孩子入学。后续跟进了解到孩子已经于去年8月30日报到入学,目前正常接受小学教育。案件审理后,我院向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完善对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跟踪调查保障机制。该部门回复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善自身工作。这是一起落实我院坚持矛盾纠纷诉中实质化解、诉后助推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 


说到创新做法,我觉得有必要介绍一起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今年春节假期结束上班第一天,我院诉调对接团队积极将能动履职与诉源治理有机结合,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充分发挥该案的示范作用,顺利化解一批案情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取得一案止百争的良好效果。


案件中,甲某是某公司员工,2023年6月30日包括甲某在内的部分员工与某公司签订了《工资结算协议》,双方约定2023年7月1日起某公司不再承担前述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所欠工资于2023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同时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因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甲某的工资,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于是我院决定采用诉调对接模式先做当事人调解工作,调解中发现某公司不止与甲某一人存在劳动争议,还与另外十几名员工存在劳动争议,且案情与本案基本一致,某公司均提起了上诉。了解这一情况后,诉调对接团队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及时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不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上诉人某公司决定撤回上诉,并就后续上诉案件也申请撤回上诉。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化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劳资矛盾,又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让企业专注于经营,取得了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主持人:天津二中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不断优化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我们的法官曾经背着国徽去开庭,将庭审现场“搬进”乡村,为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及物种多样性贡献司法力量。这方面内容能不能再给我们介绍一下?


胡浩:环境公益诉讼承载着“损害担责,风险预防”等理念,本案所涉非法捕捞鱼类公益诉讼案案发地为大清河流域,大清河是海河流域重要分支,流经山西京津冀四省市,滋养哺育一亿多人口,是京津冀地区重要水生态资源。为保护水域生态,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京津冀政府在每年的5月至7月实行禁渔期制度。然而,总有人为追求不法利益,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为切实提高当地群众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扩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影响力度。去年10月,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背着国徽前往静海区独流镇七堡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当地群众数十人到场旁听。三起案件的6名被告多次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击方式在禁渔区我市某区大清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鉴于六名被告当庭真诚悔过,且在此次巡回审判中了解到六名被告生活困难或身患残疾,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判决由其提供一定时长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环境修复费用,用实际行动守护好大清河的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从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环境的守护者。此次庭审,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充分发挥能动履职作用,将庭审“搬进”乡村,有效发挥了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作用,形成了“审理一案,守护一片绿水青山”的良好效果。 


主持人:新一年,我们工作上还有不少新的安排和亮点,利用最后的一点时间,郝院长,您再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郝树龙:新的一年,二中院将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四个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以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为抓手,充分履行司法职能作用,一是积极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天津是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结合辖区经济特点和司法需求,重点在如何保护好先进制造和研发上下功夫,更好助力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二是积极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二中院辖区,每个区有每个区的特点,比如河西区金融创新示范运营区、静海区大健康产业园、津南区会展业等,这些方面要以司法作为提供好服务保障。三是积极服务城市文化传承发展。天津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承和红色资源厚重的城市,我们要通过司法保证文化传承好、红色资源发扬好。四是积极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要求,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设,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同时按照最高法院要求推进轻罪治理工作,探索加强辖区轻型犯罪审判工作的路径,全面把司法融入社会治理。还要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做好各类案件的预防工作。

  转自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