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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市二中院发布近三年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作者:赵鑫  发布时间:2019-12-09 10:47:27 打印 字号: | |

     1867件金融案件,九成以上是这仨类型
      日前,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三年该院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据统计,从2016年至2018年,该院共受理金融案件1867件,占全部商事案件的41.19%;审结1878件(含旧存),占商事案件的31.61%。
根据收案情况统计,近年来该院办理的金融案件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券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保理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期货合同纠纷等10类。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占前三位,该三类案件共计收案1687件,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90.36%。
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银行应该赔钱吗?
      市民张先生于案发当日收到手机短信,称其所持有的银行卡在深圳异地跨行消费4万余元。张先生当时人在天津,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随即报警,之后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冻结卡内余额,并到银行打印交易明细清单。清单显示,被盗刷款项用于信用卡还款。张先生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发卡银行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银行辩称,即使没有银行卡也可使用持卡人预先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因此尽管张先生及银行卡均在天津,但无法证明该交易并非本人完成,也不能判定非张先生授权他人完成,更不足以认定盗刷。银行认为,如果没有准确密码,涉诉银行卡将被锁定无法交易,因此即使涉诉银行卡被盗刷,也是张先生未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及密码造成。如果涉诉银行卡被盗刷,可推定其信息及密码已被泄露,张先生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判令银行赔偿张先生被盗刷款项及利息。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卡已被复制,银行对银行卡的不被复制负有技术保障义务,因银行未能尽到其应尽的义务,造成张先生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没尽到这项义务,就不能“免责”
      在市二中院受理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刘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等商业保险。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就保险事宜未达成一致,因此成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刘某车辆存在超载驾驶的情况,应扣减10%的免赔额,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该约定,亦未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刘某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故对保险公司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中审理新型金融案件,法院这么做
      2016年以来,市二中院受理了31件天津某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大规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在该案的审理中,因涉及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多个法律事实的认定,而且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多种计算方式的依据不同,每个案件投资人的投资情况也不相同,计算难度非常大。合议庭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案例以及外地诸多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认定和计算情况,采纳了大多数法院采用的实际成本法的计算方法,合理认定原告的损失,既充分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涉事上市公司的合理诉求。同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接受调解方案,并保证小标的案件均在执行到位的情况下,撤诉解决。最终,在31件案件中,有18件撤诉、1件调解、12件判决,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天津政法报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