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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个“走心”的活
  发布时间:2024-02-26 08:46:07 打印 字号: | |


“穿过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经过调解员照片长廊,轻轻推开调解室的门,徽章佩戴整齐——我的一天,就是这样开始的。”

我是一名天津市政协委员,也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人民调解员。2020年,天津二中院成立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以此为基点,不断拓宽平台、畅通渠道,与各调解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吸纳各行业人员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和律师调解全覆盖。而我,就是此次聘任的30名人民调解员之一。

干调解员这几年,我经手调解了各类案件近百件。但说起让我印象最深的案子,却不是标的额几个亿的那种“大案”,而是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案”。

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60多岁的小区业主李大爷因对物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比如车位又小又远、出行不便、绿化质量不高等,而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车位是早就设计好的,绿化树也是按照之前的承诺进行栽种的,便一纸诉状将李大爷告到法院。一审判决后,李大爷不服,上诉到了天津二中院。

案件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分到了我手里。这个案子乍看起来和其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没什么不同,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车位还好说,是早就规划好的;可绿化,只能看到种没种,但种什么、活不活,这不太好衡量。我仔细研究案卷,发现了案子特殊的地方——上诉人李大爷退休前从事园林绿化工作,他从自己的专业角度,认为物业在绿化方面存在很大问题,种植植物的季节、方法等都不对。

调解的目的表面上看是节约诉讼资源,深层次看还是要案结事了,不激化矛盾,不留矛盾。我觉得,调解需要找到双方共同关注的那个“结”,说不定轻轻一“拉”,“疙瘩”就解开了。而庭审记录中李大爷的一句话也让我眼前一亮:“物业栽树的时候,我看到了,在现场告诉他们这个季节种不活,他们不理我。”

调解工作中,“利益”是核心,双方之间的利益如果不可让渡,绝对调不成。这起纠纷的关键明显“不是钱的事儿”,李大爷对小区很有感情,倒是有种“恨铁不成钢”的感觉。综合分析后,我认为,这次双方有的谈,于是开始“背靠背”做双方的工作。

“您想换物业吗?”我问道。

李大爷摇了摇头。

“您那么爱小区,大家都有样学样不交物业费,要是没钱维护,这小区可就真不行了。”我又说。

李大爷还是不吭声。

于是,我又找到物业公司:“人家业主提建议你们怎么不听呢?”“你们的绿化是不是存在人家指出来的那些问题?”“大爷也不是差钱,不交物业费确实有他的理由。”

“我们确实不太懂怎么绿化。”一番沟通后,物业公司负责人也不再认为李大爷是无理取闹。

调解工作的另一个关键词是“情绪”,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更加激烈,一定要让当事人把情绪发泄出来。    

我陪着李大爷喝完两杯水,听李大爷把委屈说完,我适时问道:“您看这物业费要不然咱缴上?”

李大爷犹豫了一下:“那个车位离我们楼挺远的,设计得不合理,我年纪大了,腿脚不行。”    

听话听音,我觉得这时候火候差不多了,李大爷需要的只是一个“台阶”。“您看咱要不然退一步,和物业协商换一下车位的位置?”    

李大爷这次答应得挺痛快:“行,他给我换,我就交物业费,车位差的钱我也给补上。”    

我赶紧趁热打铁去征求物业公司意见,经过一番协调,物业公司也同意了李大爷的要求。双方签完调解协议,李大爷当场就把物业费缴了,乐呵呵地说:“我明天就去物业教你们怎么种花草!”物业公司负责人也笑着应:“热烈欢迎您来!”  

调解工作确实不容易,都说“小案”不小办,“小案”也不能小调。作为律师,在工作中,我要为我的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政协委员,我要了解和反映群众的需求;但作为调解员,我要做好居中平衡,这种思维逻辑的转换对我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尽管平时工作繁忙,但该我来值班时我一定会来值班,这是我作为政协委员、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而调解的过程,也是我持续学习的过程。

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