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实“公正与效率” 增强群众获得感
  发布时间:2023-09-18 09:18:29 打印 字号: | |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内在要求,深刻回答了人民法院集中力量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价值准则和行动标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明确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抓住审判工作这个“实处”,着力在促公正、提效率、强队伍上下功夫。“公正与效率”,是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内在要求,深刻回答了人民法院集中力量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价值准则和行动标尺。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脱离了公正,人民法院将失去灵魂和生命。效率是社会发展对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考验着司法的责任担当。脱离了效率,群众权益难以及时维护,社会矛盾难以及时化解,司法效能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受到损害。


“公正与效率”是内在统一的。实现公正必须考虑效率。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是一个耗费成本的过程,需要人力物力财力心力的大量付出。人民群众期盼公正,也希望早日实现公正,对公正的期待中必然包含对效率的渴望。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人民法院必须合理运用司法资源,自觉为公正提速,以尽可能小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办理又“好”又“快”。同时,效率必须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如果一味图快,“萝卜快了不洗泥”,一案结多案生,导致后续上诉、申诉、上访无休无止,这样不考虑公正的效率往往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自然与公正的要求南辕北辙、背道而驰。


人民法院必须矢志不渝地把“公正与效率”融入司法工作全过程,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科学把握辩证关系,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切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效能优势。


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要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上下功夫。张军院长强调: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审判工作程序性很强,但程序不是目的,必须要为“公正与效率”服务。程序不能成为敷衍塞责、损害公正、降低效率的借口。解决问题才是硬道理,不能“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要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不搞走过场,不搞花架子,避免“程序空转”,认认真真解决问题,实实在在化解矛盾,把“公正与效率”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通过严格规范文明的程序公正,实现高效便捷的实体公正,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落实“如我在诉”的要求,脚踏实地为人民司法,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把定分止争的工作做精,把服判息诉的功课做细,以最大善意减少当事人诉累,不断提升老百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要树立整体效能观,变案结了事为案结事了,追求双赢多赢共赢。作判决的时候,要统筹考虑执行因素,尽力避免造成因裁判考虑不周的实际不能执;尽力避免案结事不了、一案结多案生。


把“公正与效率”落在实处,要在能动司法上下功夫。张军院长强调: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我们自己。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切实运用司法智慧,秉持司法良知,在法律框架内追求最佳审判效果,辨法析理融情,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司法裁判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的感受,使实现公正的速度与群众的期待相契合,让可预期、可亲近、有温度的“公正与效率”走进人民群众内心。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类案裁判。类案裁判结果如果差异很大,超出人民群众的预期,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要积极统一法律适用,重点解决同类案件裁判标准问题,减少类案之间裁判结果的差异,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要通过建设案例库,发挥典型案例指导案件审判、明晰行为规则、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提升类案办理的“公正与效率”。要深刻领悟“‘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才是最高的效率”,深度挖掘个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类案发生的普遍性规律,由表及里实现个案价值类案化,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和治理预警,以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引领、助推和保障社会的“公正与效率”,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发生,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最大化。


把“公正与效率”落在实处,要在推动审判管理现代化上下功夫。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以党的领导责任统领、压实司法审判责任,确保审委会、院庭长、合议庭、法官规范履行法定职责,让审判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重点瞄准不敢管、不会管、不想管的问题,细化完善院庭长“阅核”制度,把院庭长依法应尽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起来,确保监督不乏力、管理不缺位。深入总结办案经验,深刻把握规律,及时发现影响公正的制约性因素与影响效率的瓶颈性障碍,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流程;落细上级法院监督指导责任,优化上诉、申诉案件审理中的上下一体衔接机制,用好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司法经验、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强化数字驱动,推动信息化手段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以司法大数据助推审判整体提质增效。建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质效考评体系,变“要我干”为“我要干”,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区分开来,使“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可量化、可追踪、可考核,切实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激发干事创业的动力与活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