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两篇案例入选天津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06 16:05:58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展示天津法院近年来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助力和谐家庭、平安天津建设,3月1日,天津高院召开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0-2022年)》及10个典型案例,引导公众形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共识和氛围。天津二中院两篇案例入选,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



01

韩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韩某入职某公司。后韩某怀孕,2019年1月其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请假后未再到岗。2019年3月,韩某生育一女。2019年5月,某公司以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为由解聘韩某。韩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称此期间无法与韩某取得联系。证据显示,2019年3月韩某仍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韩某怀孕后已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请假,即便韩某的请假方式不符合公司规定流程,该公司亦应通知韩某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是放任此种状态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韩某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韩某此前曾请假进行产检,某公司应当知晓韩某处于产假期间,但其仍以旷工为由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后该公司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侵犯孕期妇女的劳动权益,更不得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或变相减轻女职工权益保障职责。目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新阶段,女职工不仅肩负着经济社会建设责任,还为下一代繁衍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保护妇女生育权益,优化妇女就业保障措施,消除职场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是我国经济社会长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裁判结果兼顾了女职工生育权益与劳动权利的保护,为女职工平衡职场与家庭关系提供法律支撑,减轻生育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对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02

王某诉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黄某某。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7年某日,王某驾驶车辆至母亲家中探望,后其驾车离开母亲家去采买蔬菜并接女儿放学,途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案涉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外人多次向王某提起赔偿诉讼,后达成调解,约定王某赔偿案外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现王某起诉主张案涉调解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王某、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家事代理的基本属性和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以是否系因家事需要或履行家事职责在从事家事活动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来判断。本案中,侵权车辆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王某母亲住所附近,且系为接婚生女放学的合理途中,无论是走访父母还是接送子女,均系家事活动。故王某在从事家事活动中所生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明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事需要或履行家事职责,在从事家事活动中因侵权所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往往承担更多照料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事职责,但这并非女性的单方义务,而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双方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即使侵权债务发生时,一方并非直接侵权人,甚至相关债务发生后婚姻关系解除,均不能免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生家事之债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女方负担了家庭采买、探望父母、接送孩子的家庭责任,在从事上述家事活动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之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裁判结果,对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给予了司法关怀,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及肯定女性在家事活动中所做的贡献及其价值,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