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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探索“调解+速裁”新模式 成功调解两起纠纷
  发布时间:2022-12-07 14:42:38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坚持应调尽调原则,让可以调解的上诉案件立案前化解,优化司法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有温度的调解服务。近日,二中院运用“调解+速裁”新模式,成功调解两起二审上诉案件。


案件一

案件情况

在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张某购买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品房一套,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一直未能完成交房,且未能就房屋维修事宜达成一致。张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该置业有限公司维修房屋,承担至实际交房之日期间房屋产生的能源费、物业费,并赔偿已付房款利息以及租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装修质量瑕疵,该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在先,但并不影响正常交房,故判令该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并赔偿张某损失12000元。该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

立案前调解

二中院诉前调解团队认为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且双方争议不大,故决定适用二审立案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该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向张某表示歉意,并承诺马上维修解决。张某表示,之前跟开发商的沟通不畅、对方态度差等问题对其造成很大困扰,所以诉至法院想要个说法。现在在法院的调解下,开发商承诺进行维修,所以自己也同意协商解决问题。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该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将房屋修缮完毕后,向张某交付房屋,并免除1年多的能源费、物业费,由速裁法官现场办理撤诉手续,本案调解结案。


案件二

案件情况

在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某装饰装修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装修公司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房地产项目精装样板间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将七万余元质保金支付给装饰装修公司,装饰装修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的质保期为五年,在项目质保期满之前,仅应支付质保金的50%。目前该项目质保期未满,而且存在返潮、漏水等质量问题,故应由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装饰装修公司支付质保金的一半约三万余元。该装饰装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

线上调解

二中院诉前调解团队经过综合研判,认为双方有协商的可能性,且本案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为双方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由于装饰装修公司在外地,为方便公司律师参与调解,调解员运用线上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装饰装修公司支付质保金6万元,并由速裁法官根据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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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将继续坚持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扬调解优势,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让司法服务更加便民利民惠民。

提供:立案庭 王浩宇

制作:陈雪娇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