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20)津02刑更1255-1266号
  发布时间:2020-10-19 11:11:57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20)津02刑更1255-1266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提请的对付晓东12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付晓东12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3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98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李港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0年10月19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李港监狱

提请减刑案号

(2018)津02刑更1255-1266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付晓东

45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抢劫、聚众斗殴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10129.65元(未履行)

李港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

2017年5月19日减刑七个月,2018年8月20日减刑八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七个月

2


陈启坤

49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盗窃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缴纳)

李港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

2015年3月31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15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8月24日减刑八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六个月

3


张余

21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聚众斗殴

有期徒刑三年

李港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八个月

4


刘阳

35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贩卖毒品

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

李港监狱
二监区一分监区

2018年11月16日减刑9个月。

现有奖励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5


王凯

24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抢劫、抢夺

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

李港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

2017年6月20日减刑八个月;2018年10月31日减刑八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八个月

6


李波

2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李港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五个月

7


刘树宾

39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放火罪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李港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三个月

8


韩生学

42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合同诈骗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50万元未缴纳

李港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

2015.11.20减刑10年,2016.12.16减刑7个月,2018.08.24减刑6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三个月

9


姜树森

37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聚众斗殴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李港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四个月

10


陈瑜

4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持有枪支

 有期徒刑三年

李港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刑八个月

11


贺兵

46

静海县人民法院

诈骗

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5万元未缴纳

李港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

2014.5.20减刑9个月              2015.12.3减刑10个月              2016.12.19减刑7个月              2018.8.20减刑8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三个月

12


刘海军

4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贩卖毒品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李港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