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477-489号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提请的对康合兴等13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康合兴等13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2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2月26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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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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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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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477-4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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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 减刑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假释为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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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康合兴 |
53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附带民事赔偿8368.64元(已赔)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2 |
|
于涛 |
22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3 |
|
于水亮 |
25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2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4 |
|
徐涛 |
32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1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5 |
|
李旋 |
23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6 |
|
石宝 |
22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非法拘禁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7 |
|
赵洪波 |
3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
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8 |
|
彭清明 |
55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9 |
|
李虎 |
31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赌博罪 |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0 |
|
王尚 |
26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11 |
|
胡英俊 |
47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罪 |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1.5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四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12 |
|
刘阳 |
21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非法拘禁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四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13 |
|
杨健 |
37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信用卡诈骗罪 |
有期徒刑六年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四监区 |
2016.8.24裁定减刑10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
减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