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2711、2712、2966、2967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提请的对王尼嘎等4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王尼嘎等4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33(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年11月14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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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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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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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7津02刑更2711、2712、2966、29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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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 减刑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假释为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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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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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尼嘎 |
31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2 |
|
王富强 |
55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3 |
|
杨国双 |
3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4 |
|
朱福贵 |
35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强制猥亵罪 |
有期徒刑二年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