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1034-1037号
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提请的对高海龙等4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高海龙等4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33(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年5月5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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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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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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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7津02刑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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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 减刑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假释为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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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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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阳 |
29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2 |
|
李明星 |
32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 |
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3 |
|
高海龙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4 |
|
屈振兴 |
24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4万元已缴纳2万元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四监区 |
2016年3月23日减刑11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