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6)津02刑更3841-3852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提请的对张绍海等12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张绍海等12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3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33(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6年12月9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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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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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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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6津02刑更3841-3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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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 减刑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假释为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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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张绍海 |
31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2 |
|
李蕴 |
28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3 |
|
轩书敏 |
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 |
职务侵占罪 |
有期徒刑二年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4 |
|
张志顺 |
31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5 |
|
王磊 |
32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民事赔偿80845.66元(已赔付)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6 |
|
汪立岩 |
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非法持有枪支罪 |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7 |
|
张继利 |
29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强制猥亵妇女罪 |
有期徒刑二年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8 |
|
韩涛 |
25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二年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9 |
|
刘佑春 |
31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10 |
|
丁浪浪 |
27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非法拘禁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11 |
|
张继明 |
25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非法拘禁罪 |
有期徒刑二年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四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12 |
|
刘洪建 |
36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诈骗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3万元(未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四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个月 |
减刑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