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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妈妈利用微信非法买卖弹药 一审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6-08-15 14:55:18 打印 字号: | |

2016-08-15 08:58:10 | 来源:陕西高院 | 作者:黄琼 刘一娟

  随着微信的兴起,“朋友圈”的功能日渐多样化,通过微信等电子购物平台让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享受购物的便捷,但同时也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近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通过微信非法买卖弹药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欢欢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90后的被告人吴欢欢是一名微商,平时在网上销售化妆品、香烟、打火机等日用品,2015年怀孕在身的她依然经营着微商店铺,在与朋友李兵微信聊天时发现其有购买弹药的需求,她立即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商机”,双方聊了几次之后“生意”谈妥,李兵出资9500元后由吴欢欢负责提供所需弹药,收到货款后她即转身从另一个微信卖家处以8000元的价格入手“货物”。正当她盘算着计划从中牟利1500元时,被正在网络巡查中的西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发现,经对其家进行搜查,在其卧室衣柜内发现疑似气枪部件7件套及气枪子弹1978发,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气枪部件属非法成套非制式气枪散件,疑似气枪子弹属非制式气枪铅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欢欢无视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1978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

枪支弹药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禁止商业流通。无视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目前被告人正在社区服刑。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