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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走廊医生”讨名誉权案一审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6-08-12 15:03:1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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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央视记者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相关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安及微梦创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兰越峰是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因反映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而被各大媒体连续报道,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称为“走廊医生”。

    2014330日,王志安在微博上称:“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该博文下方同时上传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所播出的“新闻调查”节目《走廊医生》视频。

    此外,王志安还陆续发表微博,称: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兰越峰举报的过度医疗问题,在证据上都不成立……

    去年6月,王志安又在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文中写道:“兰越峰本人的确需要关怀,这种关怀不是支持她以虚假证据做基础,长期坐在走廊和单位抗争,而是真正关心她引导她回归正常的生活。当你把兰越峰当做反体制的英雄,也就把兰越峰当做了工具,宣泄你内心某种不满的工具……有些人,打着高尚的旗号,却干着龌龊的勾当。兰越峰背后那些人,就是这样的人渣……他们将兰越峰架上英雄的位置,但内心却从不真正关心兰的未来……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

    兰越峰曾向微梦公司以邮寄方式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删除王志安微博内容的链接地址。随后,微梦公司删除了相关涉诉链接。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无论私人问题抑或公共话题,王志安均有权进行评论乃至批评,只要行使言论自由不逾越法律的边界,均受到合法保护。

    本案中,王志安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及“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言论,都是和央视“新闻调查”节目《走廊医生》的视频相结合。该视频内容来自权威媒体央视发布,并非王志安个人采用虚构、捏造、歪曲等方式传播的事实,故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该意见表达内容是针对该视频内容进行评论,而“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关系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公众人物,故王志安的评论属于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公开评论范畴,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及侮辱。

    对于王志安评价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等言论,法院认为,结合上下文进行整体判断,这些言论是王志安对兰越峰在“走廊医生”事件中“行为表现”的一种主观看法,是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其本身并无诽谤或侮辱兰越峰人格的主观恶意。

    涉诉长文中,王志安使用了“卑鄙”“龌龊”等用语,但从该文章整体布局上看,王志安针对的是“消费兰越峰”“将兰越峰变成自己的筹码和工具”的所谓背后势力,并非指兰越峰本人。因此,兰越峰主张该言论构成对其人格侮辱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侵害其名誉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善意评论,慎定侵权

    近年来,因评论而引发的网络名誉权诉讼时有发生,不少名人因为评论不当而被推上被告席。司法该如何把握“公正评论”这一尺度呢?

    在司法实践中,公正评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三点:评论具有事实根据;评论须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目的,涉及的是有关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广泛关注的事项;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并非出于恶意,不存在借评论之机故意贬抑他人人格尊严的情况。

    “如果表达者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或者评论人确信真实,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则即使评论用语比较尖刻而显得不那么‘公正’时,也应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慎重认定侵权。”一位法官说。(记者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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