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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遗失会议纪要后重印员工补签名是否属知情
  发布时间:2016-05-11 17:06:59 打印 字号: | |

 法院:可视为员工认可会议纪要内容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劳动者离职后认为老东家克扣自己的节假日加班工资、拖欠其销售佣金,且从未告知其有关加班、佣金管理制度,以此为由要求老东家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销售佣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7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3月,老陈与蓝海房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房产销售工作,月薪2500元,另加销售佣金。合同特别约定,蓝海房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业务流程规定、纪律守则等全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老陈应予遵守。
    同年6月,蓝海房产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手册、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文件,老陈在与会人员签名处签名。老陈就职期间每年均确认收到并详尽阅读了蓝海房产公司的员工手册。之后,蓝海房产公司因遗失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会议纪要而重新制作该纪要,老陈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2014年4月,老陈申请离职,公司同意其申请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特别备注“已结清所有费用,员工自愿放弃非按月结算的年度奖金、绩效奖金、补贴等,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老陈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老陈在离职时所售房源还未交房。
    2015年2月,老陈以蓝海房产公司克扣其节假日加班工资、拖欠其销售佣金,自己从未被告知有关加班、佣金管理制度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蓝海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前述费用27万元,但被裁定驳回全部仲裁请求。老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老陈认为,其入职之前从不知道公司有关加班、佣金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其离职之后才产生的,其形式不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即未经过平等协商,也未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
    蓝海房产公司认为,其有关加班、佣金管理规定客观真实,并通过职代会、员工手册的形式进行确认,老陈在员工手册历年的确认书及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的会议纪要中都有签名。依据管理规定,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制度,未经申请和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老陈并未向公司申请加班,故无需支付加班费。公司规定,销售佣金交房前支付80%,交房完成后支付剩余的20%,员工离职的,则自离职之日起,不再计提交房佣金。因此公司不存在克扣、拖欠老陈加班工资、佣金的行为,老陈系因自身原因辞职,在离职时亦确认与公司已结清所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蓝海房产公司按相关程序召开职工大会,并以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形式审议通过上述相关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虽事后重新制作,但老陈亦签名确认,且每年均签字确认收到该年度的员工手册并已仔细阅读手册内容,双方也实际按照上述管理制度执行佣金比例等规定,因此有关加班、佣金管理制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蓝海房产公司已与老陈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管理制度结清所有费用,老陈所主张的加班费、佣金等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且老陈属主动辞职,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员工签字后无异议可认定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该案承办法官林达解析认为,此案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采用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仅涉及用人单位内部的有效运作,也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知情,并对规章制度的通过程序产生异议,认为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因此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而本案讼争的规章制度系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并审议通过,虽该职工大会会议纪要系事后重新制作,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签字确认并实际履行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可以认定公司已经履行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所以劳动者提出的主张是无法成立的。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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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