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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售卖画像复制品侵权 卖家被判赔偿著作权人4.5万元
  发布时间:2016-04-21 14:35:03 打印 字号: | |

作者:孙启明 祖先海  发布时间:2016-04-20 09:03:14

    因淘宝卖家未经许可擅自售卖自己作品的复制品,本市画家邹起奎以著作权遭到侵害为由,将该卖家及淘宝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卖家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原告4.5万元。
    邹起奎是天津杨柳青画社画家,也是毛泽东主席标准像作者,先后出版了多部美术作品。在公开出版的《邹起奎画集》中,还包括周恩来画像、巴达维画像和李显龙画像。淘宝卖家唐裕华在淘宝网经营“北京祥红云天书画院”,并在该店铺中标价售卖周恩来、巴达维、李显龙画像,在商品描述中注明“邹起奎”。截至邹起奎2014年7月31日进行证据保全时,唐裕华的网络店铺中被诉侵权作品的销售记录为零。2014年9月1日,邹起奎致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包括“北京祥红云天书画院”在内的涉嫌侵害邹起奎著作权的13家网络店铺的相关信息,淘宝公司将上述卖家信息反馈给邹起奎,并删除了相关网页链接。邹起奎随后提起诉讼,请求唐裕华及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邹起奎画集》中的原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构图及表现内容基本一致,且被诉侵权作品的商品介绍中已标明“邹起奎”,能够认定唐裕华在淘宝网站上标价售卖的被诉侵权作品为邹起奎作品的复制品。未经著作权人邹起奎同意,唐裕华在网络上公开销售邹起奎作品的复制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唐裕华在商品介绍中已注明“邹起奎”,未以他人名义署名作品,不存在侵害邹起奎署名权的行为,故认定唐裕华侵害了邹起奎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淘宝公司提交公证书证明已主动删除淘宝网上相关链接,履行了其对网站的管理义务,淘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唐裕华赔偿邹起奎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销售行为充斥网络。作为自然人卖家,往往并非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对于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关注较为淡漠,一旦产品涉嫌侵权,将要面临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淘宝卖家应以本案为鉴,注意防范侵权风险。
 
 
(来源:天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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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