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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超市滥用食品添加剂被判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6-01-26 14:08:53 打印 字号: | |

 

     因认为购买的酱卤肉食品含有添加剂焦糖色,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消费者王女士将北京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超市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女士向超市退还商品,超市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2015年3月21日,王女士在超市分别购买了17袋某品牌老汤浓香酱牛肉、秘制醇香酱牛腱和浓郁五香酱羊肝,共计695.2元。上述3个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GB/T  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购买了上述3种产品后,发现产品标准号对应的是酱卤肉制品,但经了解,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故涉案食品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请求判令自己退还商品后,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
    庭审中,超市辩称,涉案食品本身是酱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围。10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销售方在明知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时,销售方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超市购买的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号对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记载的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而涉案产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超市不服,提出上诉。(安  健)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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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