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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一被告人利用网购漏洞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08 13:35:34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自收到货品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江苏省海安县的储某利用这个规则,采用调包然后退货的手段诈骗商家货款4.5万元。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储某通过淘宝网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蒂芙尼牌项链。送货员依约派件,储某假意要求当面验货。就在拆开包裹时,储某趁快递员不备,迅速将一根假的蒂芙尼牌项链与真项链调换,并以项链成色不符为由拒收。此后,储某向卖家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向淘宝网站申请维权。快递公司无奈向卖家进行了赔偿。随后,淘宝网站将4.5万元如数退给了储某。
    同年3月19日,储某再次通过淘宝网以5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华伦天奴牌凉鞋。货到后,她要求送货员将货物放在传达室,调包后采取相同的方式申请维权。不过这一次,淘宝网没有上当,拒绝了她的请求。
    与此同时,之前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快递公司认为事有蹊跷,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其家中搜到蒂芙尼牌项链等物品。经过讯问,储某交代了调包货物并申请退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利用互联网购物的风险漏洞,通过隐瞒其调包行为的方式,骗取退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储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顾建兵  吉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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