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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内秘密制毒 三男子获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5-08-25 13:28:33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制毒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国、吴某汉、陈某墙均为陆丰市人,2014年12月14日,三名被告人及陈某龙、“老五”在陈某凯和“阿牛”(四人均另案处理)的组织召集下,到五华县安流镇半径村田螺塘的养猪场内准备制造毒品,并先安装好制毒工具。同年12月16日凌晨,陈某凯和“阿牛”运来制毒原材料后,被告人汪某国、吴某汉、陈某墙等人即开始制造冰毒。制毒过程中,上述人员对各自负责环节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2014年12月24日下午,公安机关捣毁了该制毒场所,并抓获被告人汪某国、吴某汉、陈某墙三人,现场扣押冰毒成品白色晶体状固体312.1千克,冰毒半成品淡褐色液体和白色晶体状固体混合物401千克,以及制毒工具一批。经鉴定,缴获的冰毒成品白色晶体状固体及冰毒半成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国、吴某汉、陈某墙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相互分工,相互配合,作用地位相当,均属主犯。三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制毒过程的犯罪事实,但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志平 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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