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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采取措施提高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
  发布时间:2012-12-21 11:11:30 打印 字号: | |

   在经济发展速度趋缓,出口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天津二中院不断加大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力度,促进经济发展,减轻当事人讼累,保障社会和谐。截至2012年12月该院共审结商事可调解案件419件,其中调解结案118件,调解率达到了28%,商事案件调解率持续在高位运行。主要做法:
   一是不断拓展调解时机,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性特点和时间的限制,且有的诉讼代理人没有调解的权限,庭审中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为提高商事案件调解率,该院将调解工作延伸至诉讼的全过程。在送达、传唤、证据交换、宣判前的各阶段都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以公正为原则,从言行上体现公正性。调解工作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消除抵触情绪,对法官产生信服。因为地域的局限性,有些代理律师与法官相对较熟,如果审判人员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会给第一次来法院敏感的当事人一种错觉,会认为对方与法院关系不一般,由此对法院、法官产生不信任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的开展。因此,该院审判人员从大处着眼,细微处着手,对自己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进行约束,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分析判决与调解结案的利弊,促进调解结案。对于有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审判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站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促进案件调解。
   四是绕开代理人,与当事人直接对话。因为律师熟悉法律,他们往往为了多赚代理费,钻法律空子,阻碍案件调解结案。为此,审判人员直接找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工作,有时会更容易促成案件调解。
   五是坚持原则,情法兼容。对于一些利用诉讼技巧拖延付款时间、长期占用资金的恶意诉讼行为,审判人员在查明事实后,应对其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指明其恶意行为将带来的不良后果。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处理,亲切地接待。用真诚的情感、真心的服务、明晰的辩法析理、公正无私的敬业精神去感染当事人,努力良好的调解氛围,促进案件调解。
   六是从制度入手,建立相关的调解激励机制。认真落实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制度,促进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对有调解意向案件规定扣除一个月审限,以促进调解率的提高;将调解率指标设为审判人员工作考核内容,记入业绩档案,并与奖励、晋级挂钩,激发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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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