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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当事人送来感谢信 赞誉天津二中院法官
  发布时间:2012-12-21 11:06: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败诉方当事人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天津二中院送来感谢信,赞誉该院梁辉法官公正办案。信中写道:"我被梁法官的扎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淬的业务技能所折服,没想到梁法官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把我的案件梳理得这么清晰,感觉法官值得信赖,法律也是公正的,诚信是商人应该恪守的,所以虽然败了诉,但还要送感谢信表达内心的敬意。从他身上我看到了司法为民精神的缩影,感谢您耐心细致的工作,给我们详细讲解了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了我们的诉讼权利。"
   该案是一起原告付某诉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91万余元,原告催要未果,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被告方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欠款额尚未确认。事后得知,被告为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故意设置了重重障碍,且对关键证据均不认可,想把案件拖过春节,资金得以周转。被告侥幸认为,该工程涉及总标的额将近2千万元,且部分款项已经支付,中间涉及双方多次确认单据,付款时间与确认时间又不完全对应,此外涉及到多张送货凭证、增值税发票等事项,加上故意设置的障碍,春节前难以查清此案。二中院主审法官梁辉接案后,认真梳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时间为主线,以数额为关键点,通过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将每笔货物的履行情况、付款情况一一列明,并对供货总量、应付款金额、已付款金额、未付款金额予以核算,通过庭审对双方当事人讲明并确认。主审法官还从商事主体诚信、商事行为诚信、商事诉讼诚信的角度,对被告开展了相关教育工作,并指明其恶意行为将为企业信誉带来一定的危害,且通过文书公开的方式,将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惭愧,表示案件生效后,其尽最大的可能履行判决中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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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