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23 21:03:57 打印 字号: | |

  一、诉讼材料文字要求:

  1、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号码、住所地及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通讯地住址、电话(包括手机、传呼)、邮政编码等基本事项。

  2、诉讼中提交证据及提交其他诉讼材料,须用正规的A4纸,不得适用传真用纸。

  3、文件材料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

  4、书写或复制应在文件材料左侧留边2.8厘米左右,作为装订线。

  5、提交法院的上述材料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另加三份。

  二、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下: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凡属一般代理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属特别授权的当事人本人可不出庭,由代理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3、当事人的代理人(凭律师证)在庭前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证据,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法律规定。

  4、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按照人民法院管理规定,案件主审合议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请求成立: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赠送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两年的,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合议庭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通知其回避。但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的,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

  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当事人)有权解除双方委托关系。

  三、对于委托代理人的要求:

  你方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我院,律师应经律师事务所委托,并提交委托代理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应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授权范围。

  委托代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基本代理职责:

  1、严格遵守法院传唤时间,按时来院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2、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对本案事实有较完整的了解,并能如实阐述和提供相关证据。

  4、对本案事实及诉讼请求能充分阐述你方观点。

  5、当事人和解或法庭调解时,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听取委托人的意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和解与调解,不得利用胁迫手段或未征求委托人意见及调解方案情况下,自行与另一方调解,且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自行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如不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或蛊动当事人挑词架诉,且有延误本案审理的,合议庭将予以警告,如违反法庭纪律,有意吵闹法庭,不服审判长或法官指挥,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方负责。

  四、须明确的其他事宜:

  1、庭审前,法庭只处理程序问题,一般不对实体问题进行质询。

  2、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须经庭审质证认证,并被法庭采纳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庭审质证,或未被合议庭采纳的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

  3、你方应按法庭传票确定的传唤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指定等候区域等候,接受审判人员进行的诉讼参与人身份核对后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应在开庭二日前向法庭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情况,能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未经准许或超过规定开庭时间20分钟后到庭,法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如合议庭认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将对你方进行训诫,并具结悔过。

  4、辩护人或代理人未准时到庭,法庭有权对其提出批评,执行法庭庭审纪律。

  以上内容望当事人认真阅读掌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义务。凡超越权利范围的不予支持或保护,不能正确履行义务的责任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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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