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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成功化解一起纠纷 挽救了小企业生存
  发布时间:2012-09-21 15:59:15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商事审判工作始终注重能动司法,为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特别是关乎企业生存的案件,更加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并通过延伸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空间。日前,该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送来锦旗,企业一方的法定代表人还专程来院,送来锦旗和表扬信,对该院法官延伸司法服务,提出司法建议,通过诉讼挽救企业生存的做法表示衷心感谢。

  2008年,上诉人天津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某签订《加盟合作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投资加盟壹台净水机36000元,上诉人负责运营,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数额,以及盈利后的利益分配,即收益=(净水机营业额-净水机运营所用费用)×分配比例。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经营状况良好,但仅支付了保底金额,对盈利部分未作分配,被上诉人要求分配利润被拒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上诉人支付收益。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法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赔偿该数额应无异议。但同上诉人、被上诉人沟通后发现,合同条款的订立存在明显的过失,即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主要考虑的是融资、吸引加盟客户问题,对保底数额约定过高且计算盈利时仅计算了销售水卡的获利,而未将销售水卡后产生运营成本考虑在运营费用当中,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上诉人后,企业则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判决生效后,大量的加盟户一但效仿,企业将存在破产危机。为妥善处理纠纷,承办法官仔细核算公司的运营成本,计算出客观的盈利收入,并从加盟者资金回报率的角度进行分析,让被上诉人意识到从保底数额获取的资本回报率已经很丰厚,再加上上诉人的部分补偿款,最终促使被上诉人实现对企业的谅解,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结案后,承办法官又延伸司法服务,同企业一起对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并提出建议。企业领导对二中院法官延伸服务深表感谢,在感谢信中写道:"我们公司还是一家成长型的企业,历经几年的坎坷发展第一次碰到这样的合同纠纷案件,是您帮我们去分析缘由,从大局出发帮我们达成了这样的和解结果,从您身上,我们看到了企业成长道路上的希望……"(据院信息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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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