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分析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并提出审判对策
  发布时间:2012-09-21 15:51:25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天津二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迅速攀升,其中一审案件尤为明显。据统计,2011年该院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仅8件;而截止到今年6月底,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就达到了24件,是去年全年审结数量的3倍。为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及时化解出现的各种问题,二中院对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并针对今后做好审理工作提出对策。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一是案件标的额巨大,往往具有高额利息,且呈现出隐蔽化的特征。经统计,二中院一审案件中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占70%以上,其中最高的达到了9000万元。案件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利息的,通常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甚至是四倍利率、月息2分(即年利率24%)等高额利息。同时一些案件当事人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将利息转化为借款等隐蔽做法,而不是单独列明利息的计算方式,这都给法院认定带来难度。

  二是大部分债务人(被告)为公司(单位),多为短期经营性借贷。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为公司作为债务人出现,或者表面债务人为个人,而借贷资金实际使用人为公司(单位),大部分为一年以下的短期借贷,甚至出现了仅仅为2天的超短期周转借贷。显示出当前许多企业已经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渠道,借贷资金用于项目开发、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或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另外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三是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数量增多。今年上半年,二中院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财产保全数量与往年相比明显增多。一方面是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债务人因各种原因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部分债务人存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这就促使当事人需要利用保全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四是涉案主体出现了多个原告同一被告的情况。因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限制多,致使一些经营者遇到困难时,往往不惜选择高息在民间筹措资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名原告借款的串案明显增多。这种系列案往往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现集中爆发态势。

  五是出现了涉案主体不相符的现象。部分案件存在借款协议(合同)的当事人与提交的打款或者收款明细当事人不一致的现象。对于出借人与打款人不相符的情况,需要在审理中查明出借人与打款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出借人委托他人转账、打款的情形或者债权转让等情形。对于债务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的状况,应当查明两者之间有何关联、背景,是否存在商业业务往来或者债务转让等需要明确的事实。

  二、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特征,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依法审查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首先审查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形式上、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对有可能涉及隐蔽化高利贷、赌债等金融违法行为的,要仔细对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大标的出借人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等细节进行调查,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二是加大诉讼财产的保全力度。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做到及时快速执行,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当事人加强诚信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借贷人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审判结果应让缺乏诚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让守信的当事人得到法律褒奖,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针对部分出借人只关注高额利息的投机暴富心理,应进行普法教育宣传,通过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庭审,或者对一些典型真实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产生纠纷,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据院信息编辑:杨建梅)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