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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加强审查阶段调解工作化解纠纷取得成效
  发布时间:2012-09-21 15:51:13 打印 字号: | |

  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探索符合再审审查工作自身特点的调解方法,创新和完善再审审查阶段的调解工作机制,想方设法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是天津二中院在民事再审审查阶段一贯坚持的办案理念。近日,该院在一起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坚持调解,经过数月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就今后的物业服务达成共识。此案的调解解决,不仅彻底解决了纠纷,实现了双方共赢,减少了进入再审程序的资源浪费,还节省了原审法院的强制执行成本,避免了案件再审率的增加带来的不良影响,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诉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展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物业公司要求发展公司给付其开发兴建的某小区900余平米地下车库的物业费2万余元。发展公司辩称,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所有权人从未委托任何物业进行服务收费,物业公司仅凭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主张收费,依据不足。物业公司一审败诉后没有上诉,而是直接向天津二中院申请再审。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按规定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经听证,发展公司坚持认为,地下车库不应属于物业管理区域,法律目前也没有明文规定,且在申请方物业公司要求给付物业费的两年中,物业公司并没有进行合格的物业服务。考虑到被申请方发展公司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且本案涉案数额不大,如果转入再审既耗费司法资源,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把该案办成和解案、和谐案,合议庭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给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理后,着重从情理上进行劝解。一方面对发展公司说明对地下车库进行物业服务的重要性,强调物业公司也确实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从便利性讲由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一并进行物业服务是最合适的;另一方面劝说物业公司,一旦再审,无论结果如何,只会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心理上更是一种折磨,不如通过和解一次性解决纠纷。经过一连数日、坚持不懈做调解工作,双方都被承办法官的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所折服,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发展公司当场付款15000元物业费并与物业公司就今后的物业服务达成了共识,物业公司随即撤回了再审申请。案件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二中院法官高超的审判艺术和司法智慧受到双方当事人肯定和好评。 (据院信息 编辑: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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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