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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人情干扰 推进阳光鉴定 --天津二中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跨区域司法鉴定机制
  发布时间:2012-09-21 15:28:14 打印 字号: | |

  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结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目前,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的主体多为民间社会组织,尽管有些行业规范加以制约,但其约束力不强,个别从业人员受人情干扰、利益诱惑往往不能在鉴定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造成鉴定结论存在偏差,人民法院囿于司法职权和专业知识的局限,对司法鉴定仅能从程序上把关,而无法对司法鉴定结论做实质性审查,且鉴定一经做出,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再复审,这种"一鉴终局制"的弊端显而易见,并逐渐成为影响法院公正高效处理案件的"瓶颈"。

  为保证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重大争议的评估、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需要有一种复核机制给予救济。天津二中院根据工作实际,从完善机制入手,进一步延伸对中介工作的管理,采取了组织外地行业专家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地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等新举措,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受到的人情干扰,有效保证鉴定效率和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一做法在国内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建立外地"中介工作专家组"。从与二中院建有业务联系的外地司法鉴定机构中,聘任资深技术专家组成本院"中介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按业务类别分为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文检鉴定专家小组,协助办案人员解决涉案技术难题。在民事、执行、破产案件中委托司法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经异议程序仍有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且业务庭认为需要对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的,交由外地专家组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专家意见仅供案件合议庭作为对具体问题作出判断的参考依据,不具有其他效力。

  建立跨区域司法鉴定机制。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和中介费用等因素,天津二中院将选择本市还是选择外地中介机构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和业务庭。本市的当事人有要求并愿意承担费用且业务庭也认为选择外地的中介机构更为适宜的案件,经庭长批准可以选择外地的中介机构承担司法鉴定工作。

  目前,天津二中院已建立了北京、石家庄、济南、沈阳四地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鉴定三类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专家数据库,并开始运行。跨区域委托司法鉴定和专家论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在实际操作中,跨区域委托司法鉴定和专家论证工作均通过当地中级法院协助开展,今后将逐步推进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相互协作。

  9月6日下午进行了首次选定专家地域的摇号工作。案件承办人、当事人以及天津二中院监察室、诉讼财产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现场参加摇号,并选定沈阳地区专家组对天津二中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557号案件相关涉案问题进行论证。参加本次摇号的专家地域包括:石家庄市、济南市、沈阳市。(刘娟 戴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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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