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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努力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发布时间:2012-09-21 15:27:5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天津二中院持续开展以端正对人民群众感情、态度、工作作风为主题的学习实践活动,先后开展了"杜绝衙门作风,崇尚司法文明"、"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提高司法公信力"等专题大讨论活动。特别是今年,通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官和干警的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二中院党组注重把大讨论成果转化为机制建设的动力,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司法公正为核心,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围绕关键环节建立了十项机制,以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大讨论成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建立微机分案制度,从审判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针对以往立案阶段人工分案容易给人情案、关系案以可趁之机的情况,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以微机分案代替传统的人工分案,审判人员编号排队,微机随机分案,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能性。

  --实行合议笔录检查制度和合议庭"全员全部责任制"管理模式,有效解决合而不议问题。针对合而不议问题,要求书记员对合议过程原汁原味地记录,并且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合议到位。同时,完善与之配套的责任机制,实行了合议庭成员对合议案件"全员全部责任制"管理模式,形成了以审判长为核心、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共同研究、共同负责的合议庭运作模式和保障制约机制,有效发挥了合议庭的职能。

  --完善层级监督制度,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针对合议庭人员自己个人办案、脱离监督的问题,实行严格的层级监督制度,合理配置院长、庭长、审判长和合议庭之间的权力,要求院领导对分管部门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把关、监督;部门领导对审务工作进行组织,通过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案件、疑难案件分析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院长、庭长对审判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的管理规定》和《禁止违法过问案件的规定》,既加强了各级领导对审判工作的层级监督,又对过问案件的权限、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有效防止了权力滥用,保证案件公正处理。

  --实行判前说理判后释法制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针对有的案件因法官辨法析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问题,深入推进判前说理、判后释法制度。要求把辨法析理工作切实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特别是对每项裁判都要讲清认定事实的证据,判断是非的逻辑思维,适用法律的依据,判决结果的道理,并通过有重点组织观摩庭审来检查庭审各环节的辨法析理工作,通过裁判文书评查来检查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工作,通过信访接待来检验和促进判后释法工作,以此给当事人一个看的明,听得懂的公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实行跨区域司法鉴定和外地专家论证制度,保证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审理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长期以来,由于鉴定机构行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个别从业人员受人情干扰、利益诱惑往往不能在鉴定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造成鉴定结论存在偏差,使案件公正处理存在隐患。对此,建立了跨区域司法鉴定机制,并已在北京、石家庄、济南、沈阳四地建立起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鉴定三类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专家数据库,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通过随机或摇号方式选定外地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对有争议的司法鉴定结论由外地专家进行论证。这一做法在国内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实行"两审一评一沟通"制度,提高二审发改案件质量。重点抓好发改案件随意性问题,对于决定发回改判的案件,一律由庭长审批,发改经辖区基层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要经主管院长审批。一审法院对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有异议的,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向我院提出书面意见,由我院评查部门进行专项评查,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将评查结果反馈给一审法院。同时,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两级法院每半年进行一次座谈交流,分析发改原因,听取一审法院意见,统一执法尺度。这一举措的出台,有效促进了一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的共同提高。

  --实行分段执行制度,全面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为防止消极执行问题,改变传统的"一人一案一包到底"执行模式,率先在天津法院系统采取了分段执行机制,形成各段工作互相促进,不同环节互相监督的工作模式。同时,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执行阳光工程",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进展,全面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实行涉诉财产上网拍卖处置制度,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涉诉财产拍卖中可能存在的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等问题,二中院改变了以往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单独进行司法拍卖的传统做法,实行了网上挂牌竞价方式处置诉讼财产制度。对于民事执行中需要变价处理的涉诉财产,一律进入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市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交易平台,通过网上挂牌竞价方式进行拍卖,进一步扩大了处置诉讼财产的透明度,确保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加强对问题案件的责任追究。对被高院发回改判或提起再审的案件,逐案经审委会进行严格评查。经评查确定合议庭有责任的,由案件评查部门、干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对合议庭进行约谈,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在全院进行通报。合议庭要就该案写出专题报告,同时记入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职务职级晋升的综合考量因素。--实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对因案件处理不当或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不好造成非正常访案件的,严格查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分情况严肃处理。同时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刘娟 戴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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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