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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圆满解决一起涉外驰名商标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1 15:01:24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旗帜鲜明地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营造了良好地投资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在一起侵犯外国驰名商标专有权案件中,从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做侵权企业的释法工作,最终促成原告和三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均承诺停止侵权并做出赔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在我国注册了"普利司通"商标,用于轮胎生产,该商标属驰名商标,在全球及中国市场均拥有极高知名度。后发现我国数家轮胎生产企业销售的商标与"普利司通"构成近似,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遂成讼。

  在案件审理中,天津二中院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情况,掌握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经了解得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别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通过模仿或仿造世界名牌产品等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各领域的"山寨产品"迅速进入国内外市场;该种行为不仅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侵害,并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信心,从长远讲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二中院法官从坚决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出发,从答辩阶段开始做被告的说理释法工作,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引导侵权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在引进和利用外国先进技术生产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不踏侵权高压线;同时,从法律政策层面积极引导、鼓励企业重新回归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的正途。经过耐心细致做工作,被告企业均认识到自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做出停止使用"普易斯通"商标的承诺,同时做出相应赔偿。(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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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