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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刑事二审案件调撤率呈上升趋势
  发布时间:2012-09-21 14:54:56 打印 字号: | |

  为有效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拓展调解领域,在刑事二审案件的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尝试运用"三多三重"工作模式开展调解工作,成效明显。在今年已审结的400件刑事二审案件中,调撤案件共计70件,调撤率达17.5%,同比提高近4个百分点。

  "三多",是指在工作中,把改进工作作风作为化解矛盾的重要方法,尽量做到法官为化解矛盾不能怕麻烦,多跑一次路、多说一句、多做一些工作,绝不轻言放弃,通过耐心细致做工作,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情感上接受法官的引导,最终减少社会对抗,有效化解矛盾。"三重",是指法官在庭前、庭审和判后三个阶段,分别有重点地进行调解。庭前阶段重摸底,摸清矛盾起因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人赔偿能力,积极调查被告人赔偿来源,寻找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为主持调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庭审阶段重说理,注意控制双方当事人情绪,多方位做好被告人法律释明工作,促使被告人思想发生转化,认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结果,主动提出合理的赔偿愿望,从而心甘情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判后阶段,召集被害人、被告人及双方亲属共同参与调解,全力做好解法释理和思想疏导工作,既注意调动被告人及亲属积极赔偿的主动性,又注意消除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抵触心理,促使他们平静下来,理智而冷静地处理问题,使矛盾能将得到有效化解。

  2006年7月31日,王某某与村委会签订“鱼池续包合同”,该村部分村民认为该合同不合理。2007年12月5日,该村部分村民在一部分人的蛊惑煽动和组织下强行分地,在场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劝阻未果,分地群众与包括自诉人在内的水库承包方发生冲突,数名政府工作人员及部分公安干警被分地群众所殴打。在冲突中,被告人张某某手持铁锨,边脱衣服边骂街,带头往河堤上冲,并用手中铁锨戳中自诉人王某的面部。自诉人受伤后赴县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认定自诉人已构成轻伤。自诉人花费医药费、误工费等。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自诉人王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等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首先认真审阅案卷,核对其中每一个证据材料,及时了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并数次接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为双方讲明法律规定,并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做好双方家属的思想工作,营造整体的调解氛围,为达到化解矛盾,调和村民之间邻里关系的目的。结合该案的特点,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及家属都居住在宁河,距离市区较远,往返路途不便,承办人先后三次远赴宁河,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做调解工作,把思想疏导和依法审判紧密结合,努力消除"心结",并最终促使达成调解协议,原审自诉人王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张某某刑事部分的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自愿放弃上诉;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原审自诉人王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60.39元。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运用"三多三重"工作模式,天津二中院法官成功调处多起刑事自诉二审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对立面,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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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