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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财产刑执行程序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1 14:04:3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产刑的执行程序,该院于近日制定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八条,主要是明确该院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庭与庭之间案件和财产的衔接、管理和处置财产的程序等问题。

  该院规定:财产刑执行案件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受理范围包括本院刑事一审案件财产刑的执行案件、异地同级法院委托的财产在本院辖区的刑事一审案件的财产刑的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指定该院执行的财产刑案件。财产刑案件所涉财产的,现金交院财管科保管,小件贵重物品交院赃物室保管,车辆等大件物品可以在停车场、仓库存放,存储费用待财产处置后优先给付。另外,为保证财产刑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将罪犯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进行考核。(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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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