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和完善层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9-21 14:05:4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职权的内部配置,促进合议庭、审判长会议(含执行长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之间形成良性、有序、制衡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院长、庭长审判管理模式向程序化、民主化方向发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我院08年实施的《关于对审判、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的管理规定》(简称《层级管理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重点从“复议规则”、“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跨审判部门的审判长会议”、“审判长会议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记录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强化,主要内容包括:

  主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结论有异议,建议合议庭进行复议的,应当提出书面复议意见。合议庭复议后,主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应当按各自职责层报上级审核或提交审判长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复议仅限一次,不得要求合议庭多次复议,且应记录入卷备查。
  对“存在违法插手、过问案件情形或者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情形的案件;庭长、副庭长对合议庭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案件”等十类案件情况应当由审判长提请庭长决定提交审判长会议讨论;审判长没有提请,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处理涉及不同审判部门的协调或者须统一不同审判部门法律适用问题的,经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可以跨不同审判部门组织召开审判长会议。
  审判长会议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合议庭的最终意见与审判长会议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主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之间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主管副院长对合议庭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也应层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时,须由书记员或专门安排速录员当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客观、准确,真实反映评议、讨论情况的原貌。(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