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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积极投身社会管理
  发布时间:2012-09-21 11:57:19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联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根本目的、基本任务、重点工作。这篇讲话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上来。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准确把握面临的形势特点。看到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现实。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出来,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人们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等不断增强,为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社会问题必须要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来加以解决。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的地位作用。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从各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司法权的配置总是从属于国家的国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定条件来确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是党至关重要的执政权。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机关之一,法院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审判工作不仅具有解决个案争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即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人民法院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平衡利益、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大有作为。要准确把握自身职责任务。天津滨海新区担负着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的重任。我院作为司法管辖法院,更应该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社会管理作为第一责任,通过树立新观念、明确新标准、展示新姿态、推出新举措,将社会管理职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为天津发展特别是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作出新贡献。

  一、树立新观念,正确进行法院职责定位

  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走出对司法被动性的误解,清醒地认识司法的被动性和能动司法的关系,以能动司法的视角来审视职责定位。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性是以被动性为主,以不告不理为原则,这仅是司法程序运作的一般规律,这与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所说的能动性并不矛盾。有些法官机械地理解被动性,“关入小楼成一统”,“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办手头案”,在审判个案当中就案办案,就案对法条,因而办出来的案子用发展和时代的标尺来衡量,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使法院本应该发挥的社会管理职能被大大地削弱。我们强调能动司法,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就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使司法权的行使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更加有作为。人民法院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这恰恰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自觉地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融入审判实践之中,当好社会管理参与者,不当社会管理局外人,要明确三个定位:一是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明确既是捍卫者又是建设者。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论职位高低,都要承担起捍卫者和建设者的双重责任,做到既要为发展保驾护航,又要与发展同舟共济。二是进行正确的工作定位,明确既是裁判者又是管理者。把对每一个案子的审理都放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中去思考,充分展示个案审判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价值,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三是进行正确的目标定位,明确既是矛盾化解者,又是社会和谐的推动者。要站在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和谐的高度想问题、办事情,既要把案件办好,又要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好,还要为社会管理献计献策。

  近年来,我们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法院工作出现明显变化。作为滨海新区的管辖法院,我们将社会管理视为己任,既做好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更努力担当社会管理的排头兵。近年来,我院工作紧紧贴近形势发展步伐,在国际经济危机蔓延扩散、我国经济增长出现困难的时候,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出台了应对金融危机,保障滨海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十项措施。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先后提出了我院《关于为“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和《为“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活动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优质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0年,我院结案11592件,结案率为92.73%,被发回改判率仅为0.22%,被再审发改率为0.18%,案件差错数率不到0.08%,案件质量、效率、效果都实现了新的突破。

  二、明确新标准,按照人民满意评价工作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对争议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规范加以适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确立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这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和根本途径。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不断深化,评价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从最初强调的依法裁判,到依法高效裁判,之后又提高到案结事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并提出“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应该努力达到的新标准。对于审判工作来说,必须要坚持用否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利益、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三把尺子”来衡量,做到让人民满意。

  近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刑事审判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公开宣判,实行减刑假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举措,达到了有效震慑犯罪,减少社会对立的目的。在普通民事审判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商事审判中,坚持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注重发挥案件审判对滨海新区发展的规则指引作用,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行政审判中,坚持“支持与监督并举、服务与制约同步”的原则,既保证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管理各项政策的落实,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形势,把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认真纠正法官队伍中存在的“轻调解、重裁判”的现象,以及“不会调、不敢调、不愿调”的问题,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法官调解能力,使调解工作进入全国先进法院行列。2009年和2010年,我院的调解率分别达到了35.53%和29.68%,远远高于全国同级法院本级审理水平,中央内参刊登了我院调解工作经验。

  三、展示新姿态,努力拓展服务保障职能

  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指在充分发挥自身各项职能的同时,去实现其与社会管理的接轨,其本质就在于对司法功能的延伸。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必须坚持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及时发现矛盾问题。注重从源头加以解决,不断增强社会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同时,还要“左顾右盼,瞻前顾后”从庭上审理案件,延伸到社会搞好服务,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和防范工作。

  面对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形势,我院在案件还没有进入法院之前,思想准备、审判技能准备都已经全面展开。一是加强风险研判,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建立了与市、区有关部门和重点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掌握我市特别是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和司法需求,对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开展前瞻性研判。对新区企业闲置土地使用、劳动权益保护、合同制定等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受到了各方的高度重视。二是构建协作平台,形成化解矛盾共同体。与市、区工会、劳动管理部门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和联合调解制度,出现群体性纠纷苗头及时预警,共同调解,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聚积和激化。同时,与辖区基层法院加强业务交流,对带有倾向性或新类型案件和二审发回、改判案件定期进行研讨交流,及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有效地避免了因执法不当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三是把握矛盾发展动向,完善动态管理。配合滨海新区金融改革,成立了集审判、调研、协调等职能为一体的金融合议庭,选派人员到金融监管部门挂职锻炼,进一步提高了金融商事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四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我院通过向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通报有关审判动态,分析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矛盾和问题,在政府决策、改革发展、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社会公众提供防范市场风险的有效预警。五是加强诉讼服务,拓宽矛盾化解渠道。我院于2008年建立诉讼服务中心,集诉讼服务保障、信访接待和信访督办、诉讼咨询、调解职能于一体,一方面,为当事人诉讼创造了便利、和谐、有序的诉讼环境,另一方面,作为当事人反映问题的平台,进一步拓宽了化解矛盾的渠道,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我院,避免矛盾上交。

  四、推出新举措,严格管理树立良好形象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立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实现和发展,坚持人民群众满意的评判标准,不断加大体制和机制改革力度,完善各项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不懈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显著。绝大部分干警都能够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也都没有问题,应当说法院整体的队伍素质和审判质量还是好的,过硬的。但社会公众仍普遍认为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严重。对法官队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价,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并没有因为我们做了大量的努力和改进而有实质性改善。造成法院自身评价与社会对法院整体工作的评价之间存在明显反差的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是由于确有极少数干警存在腐败、“办三案”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内外部多种因素催生“合理怀疑”,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公正、廉洁执法的质疑。为此,人民法院要把加强和创新内部管理和社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内外传递,同步创新,形成良性互动。

  在实际工作中,以抓自身预防腐败为基础,同时兼顾社会环境优化的思路,推出一手抓反腐倡廉机制建设,一手抓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工作举措。一是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建立预防腐败的坚实堤坝。大力实施“一把手”工程,构建一级抓一级的廉政责任落实机制。院党组书记、院长作为全院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廉政工作,身体力行实践廉政誓言。院党组成员集体谋划,定向把关,分工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廉政的工作机制,使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二是实施环形无缝隙监督工程,构建公正办案机制。以案件质量管理为保障,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以案件效率管理为抓手,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所潜藏的腐败隐患。以案件效果管理为补充,从当事人反映情况中发现腐败线索。以诉讼财产管理为关键,全面堵塞腐败漏洞,使审判权公正高效干净运行。三是实施内外衔接的“一体化”工程,构建队伍管理机制。设置了“六个一律”的反腐高压线,强化警示作用。不断抓好制度约束,做到用制度管人。抓作风建设,树立人民法官良好的社会形象。畅通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形成了法院同社会良性互动。四是多方入手,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为司法公正营造优良社会环境。着力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展示公正廉洁法院形象。深入落实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让社会了解法院和法官。继续完善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努力形成不能为、不敢为的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法院廉政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形成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今年以来,我院收到当事人的表扬信、镜匾、感谢信达上百件(次),高度赞扬了我院广大干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实绩,有的案件甚至还收到了败诉方当事人的感谢信。我院先后向4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大家对我院的工作,特别是廉政建设均表示认可。我院的社会认可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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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