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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9 08:53:34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塔发展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蓝塔发展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17)津02执911号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蓝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穗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穗新,董事长。

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

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73814015.26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提供申请人未抵押、未查封财产线索,经法院执行予以变现的,按照法律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悬赏数额的基数,再按20%(人民币)比例支付悬赏奖金。提供申请人未抵押、未查封财产线索,经法院裁定予以以物抵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按照实际抵债金额扣除法院规定相关费用后作为悬赏数额的基数,再按10%(人民币)比例支付悬赏奖金。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相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蓝塔发展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中扣划发放。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电话:022-28024037(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节假日休息)

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同时,也希望被执行人见此公告后,与本院联系,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