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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恶意串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3-10-26 09:02:35 打印 字号: | |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处分共同财产,合同有效吗?

一起来看看马某某与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述

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被告刘某某与刘某1系姐妹关系,刘某1系智力二级残疾。刘某1婚后继承其母拆迁房屋,并于2008年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按1:1比例完成还迁安置。2019年,刘某1与天津市某建设公司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原告因病住院接受治疗。

2021年10月8日,刘某1与被告刘某某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双方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后原告马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22年7月18日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1为其监护人。刘某1于2022年7月31日去世。原告认为刘某1与被告趁原告住院期间隐瞒原告卖房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为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刘某1智力残疾情况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或刘某1曾收到购房款等情况,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与刘某1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身患多种疾病,除低保外无任何收入来源,案涉房产是保障其生活就医的唯一财产,法院经多方走访,并结合在案证据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保障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因原告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且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特别寄语原告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悉心照料。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助于弘扬家庭美德、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法官心语

兰 岚

天津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明显不法性,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为获取不法利益,与相对人出于恶意串通订立合同,侵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被认定合同无效,终将受到法律的惩戒和制裁。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妹夫,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与其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购房款,且将登记在其妹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己方名下。现被告妹妹去世,被告与其妹的房屋买卖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刻意隐瞒的情形,损害了被告妹妹唯一继承人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时,因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裁判文书中特别寄语原告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原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网没有空子可钻,希望本案的处理给以不法行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人以警醒,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专家点评

刘晓纯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规定其立法初衷系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旨在通过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来体现对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负面评价。

弱势群体由于年龄、性别、贫困或残疾等原因而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往往面临着更多的被歧视、被侵犯权利的风险。对弱势群体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有助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生活质量提高和个人发展的实现,也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本案中,以案涉房产作为其保障其生活、就医的唯一财产的身患多种疾病的原告,经法院确认案涉买卖合同无效,其合法权益得以不受侵害。通过公正的判决,法院为平等、公正的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判决书中对于原告监护人的寄语,还弘扬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任。




来源: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