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3)津02刑更164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提请的对罪犯郭向滨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郭向滨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81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李港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23年8月16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李港监狱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3)津02刑更164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郭向滨 | 61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7万元(已缴纳) | 李港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 | 2019年6月21日减刑8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