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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解难,为司法加速! 天津二中院运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6-15 08:34:23 打印 字号: | |

诉前调解与速裁审判深度融合对接,是天津二中院深入推进诉调无缝衔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新举措。近日,天津二中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案件情况·

北京某混凝土销售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混凝土销售公司向天津某公司供应混凝土,混凝土销售公司已经依约向天津某公司供应货物,但天津某公司却未付清货款,混凝土销售公司将天津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天津某公司支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混凝土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快速调解·

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天津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希望法院酌情减免。基于这一情况,二中院决定适用诉前调解与速裁审判融合衔接机制审理该案,即由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适用速裁程序。由于混凝土销售公司的代理人不在天津,为便利当事人参与,提高调解效率,人民调解员决定应用线上视频的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天津某公司表示,公司并非恶意拖欠货款,只是因为近期经营状况不良,希望对方公司能够减免一部分违约金,拖欠的货款一个月之内付清。得知这一情况,人民调解员与诉调对接法官积极与混凝土销售公司沟通,希望其能够体谅企业经营的难处,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且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高效便捷,尽早实现债权,以空间换取时间,又为双方今后的合作留下了窗口。最终,混凝土销售公司表示愿意放弃全部违约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诉调对接法官当场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日前,天津某公司依约向混凝土销售公司支付了货款。


来源:立案庭  张月、王浩宇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