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3150-3155号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提请的对唐继超等6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唐继超等6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9月5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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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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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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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3150-3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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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 减刑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假释为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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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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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继超 |
30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被害人5万元(均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2 |
|
赵越 |
25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二年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3 |
|
王桂良 |
53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4 |
|
王爱泽 |
28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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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永国 |
30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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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伍 |
41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强奸 |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