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605-2610号
  发布时间:2018-07-10 15:28:31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605-2610号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提请的高山6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高山6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4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7月10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

提请减刑案号

2018津02刑更2605-2610号

执行机关提请

减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假释为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高山

31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减刑三个月

2

席海川

23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八千元、退赔7650元(均已缴纳)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减刑三个月

3

白德宝

52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减刑三个月

4

秘宝桐

28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妨害公务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减刑一个月

5

唐小卫

37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污染环境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已缴纳)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减刑一个月

6

张宇

27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减刑一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