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186-2197号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提请的对蒋永喜等12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蒋永喜等12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2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6月8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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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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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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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2186-2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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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 减刑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假释为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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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蒋永喜 |
34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一年一四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蒋永喜 |
2 |
|
王书磊 |
37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3 |
|
苗春阳 |
32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4 |
|
赵辉 |
30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一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5 |
|
程绍聪 |
21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 |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6 |
|
杜志阳 |
28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7 |
|
何兴平 |
4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8 |
|
叶松 |
48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9 |
|
褚福义 |
34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10 |
|
李洋 |
29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11 |
|
张宇 |
20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2 |
|
刘小民 |
2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二年 |
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四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