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0多万元。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如何突破技术围猎引发热议。
“脉脉”是一款以 “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其通过梳理用户通讯录或其他关系网络中的好友,帮助用户关联到好友的社交圈,实现所谓从“一度人脉”到“二度人脉”的社会 关系拓展。此前,“脉脉”曾与新浪微博合作,提供用户通过微博账号登录“脉脉”的服务。而引起争议的关键在于,一旦通过微博登录,“脉脉”会抓取用户的微 博账户职业、教育信息,并与注册账号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建立关联,最终一并对外展示。在终止了与“脉脉”的合作后,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认为“脉 脉”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认为:一、“脉脉”未向用户充分告知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而且一旦上传手机通讯录,脉脉用户也无权选择关闭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展示方 式;二、“脉脉”没有尊重新浪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职业、教育等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三、“脉脉”没有向相关用户提供一度、二度人脉之间共 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判决作出后,IT业人士纷纷一抒己见,其意见多在于表达对“抓站”、“抓数据”的深恶痛绝。但事实上,这份判决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对两家互联网企业的经营之争做出评判,也不在 于单纯促进网络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而在于再次唤起了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的关注。
法官苏航认为,本案中,“脉脉”未经许可,抓取、使用了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 获取、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无疑义。如果判决止步于此,那么其不过是解决了一起经营者间的商业纠纷,规范意义有限。但是,在“脉脉”的行为 之外,法院进一步指出,新浪微博“在发现脉脉软件发生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下,以他人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新浪微博作 为互联网开放平台,在保护用户信息方面亦有不足。由此可见,本案的意义并不仅在部分IT人士解读的“互联网企业应当避免形成第三方依赖”上,而更在于即使 由于用户接受了互联网服务而自然形成了个人信息的汇集,互联网企业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该信息,不得以侵害用户利益的方式利用,或向他人非法 转让,及协助、放纵他人非法获取、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苏航指出,个人信息就是资源,也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要资本,但个人信息与用户的人格权益密不可分,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以尊重用户人格为前提。因此,互联网获取个人信息的唯一目的应在于为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并应当遵循用户主动上传,并在充 分告知利用的目的与方式后取得用户许可的获取途径。此外,对用户个人信息利益的尊重还体现在,企业应当为个人用户提供控制其信息的方法,哪怕信息此前已经 公开,这包括隐藏、删除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以及提供针对其他用户利用其个人信息的适当投诉渠道。
虽然各界对于个人信息应法律保护已达成共识,但由于法律规范尚不充分,对于其内容、范围、方式等仍有分歧。在主要法律层面,除前述《刑法修正案七》外,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又存在效力级别模糊、适用范围有限的尴尬。法律规则的缺位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得不诉诸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规则,这就引发了裁判尺度不一的风险,也引起了法学界对“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司法趋向的批评,更加不利于促进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对个人信息侵权类案件的裁判做出指引。但是,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受制定权限所限,仍未脱离侵权责任的经典模式,即需由权利人证明受有损害。而在大部分 此类案件,包括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单个用户的直接损害是难以证明的,这在客观上构成了维权障碍。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与利用,仍有赖于于将来完 整的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
来源:央广网 |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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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