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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多箱过期新西兰鳌虾流入市场
  发布时间:2016-05-04 14:40:52 打印 字号: | |

8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一被告单位被处罚金

 
 
   本报上海5月3日电  沈某将本应销毁的1万多箱过期新西兰鳌虾,转卖给了水产批发商牟取暴利,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沈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到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处2万元到11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谢某坤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到五年不等,处15万元到35万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上海宇翔公司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鳌虾予以没收。
    公然销售过期新西兰鳌虾
    2015年6月,经营进口冷冻海鲜品批发的某外资企业,也是中国唯一新西兰鳌虾的代理商向上海警方举报,他们通过中间人沈某委托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毁的总共约1.2万箱、70余吨,价值3000余万元的过期新西兰鳌虾,竟然又出现在市场上。
    本应销毁的新西兰鳌虾为何会流向市场?警方发现,原来问题就出在沈某身上。2015年4月,曾经从事环卫行业的沈某听说有过期鳌虾要销毁的消息后,赶紧借了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垃圾运输资质及证照材料,与外资企业口头预定,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承揽了这批虾的销毁业务。
    然而,沈某并未履行销毁协议,1.2万箱鳌虾只有极少部分被销毁。沈某等以每斤1元不等的价格,将这批超过保质期的新西兰鳌虾分别销售到上海市区和江苏滨海、启东等地,由谢某坤、茅某生等人销售。
    2015年7月,沈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辩称未造成严重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销售金额为10.5万元,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销售金额为60万元,刘某准销售金额为9.51万元,均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宇翔公司明知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金额达11.853万元;被告人张某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沈某辩称,自己最初是要将涉案的鳌虾销售给饲料厂做鱼粉,后来知道流向食品市场后没有制止和举报。被告人沈某华则称,自己和沈某本意是想赚一笔销毁费用,但由于没有经验,取货后发现销毁的话将亏损,临时起意决定把虾卖了。两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勇说,自己给沈某、沈某华介绍的是鱼粉饲料买卖,下家谢某坤、茅某生改变用途,与自己无关;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均称,是在验货品尝确认这批鳌虾没有变质后才低价销售。
    被告人刘某准、张某财、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均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庭审中,根据相关被告人陈述,沈某明知沈某华联系水产商而不阻止,唐某勇明知谢某坤和茅某生渔民和水产商身份,并全程参与了验货、洽谈价格、卸货等过程,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唐某勇对过期鳌虾作为食品销售系明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刘某准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仍予以销售,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宇翔公司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1.853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财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宏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华、高某宏、刘某准、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及被告人张某财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生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谢某坤、茅某生及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可适用缓刑,对其余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治国)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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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