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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审判案件“两段式、不间断” 用严的约束、实的举措践行“三严三实”精神
  发布时间:2015-11-09 08:52:56 打印 字号: | |
    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是公正司法的大忌,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天津二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流程再造、机制创新为动力,探索“两段式、不间断”方式审理案件,通过严格约束审判权力行使,严格法官能力素质提高和实打实、硬碰硬的措施,阻断外部干扰和内部权力寻租渠道,使“三案”无空间,提高了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两段式”是指,将立案到宣判的案件审理流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从立案到分案前为第一阶段,即分案前准备阶段。由审判辅助人员通过阅卷,组织证据交换,归纳整理诉辩双方的主张、案件争议焦点、审理重点等方式对案件情况做一总体把握,并形成分案前准备工作情况报告。第二阶段为实施审判阶段,主要是以法官为主体完成案件审判流程。即在开庭前一小时,审判庭专门人员通过分案系统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承办法官,并同时将案卷材料及分案前准备工作情况报告移交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随即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进行初步梳理后(约一小时)进行庭审。通过庭审,进一步澄清案件事实、证据等,休庭合议,随即宣判,案件审结。在整个审判流程中,分案、开庭、合议、宣判四个环节不间断进行,即所谓的“不间断”。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创新案件审判方式的做法体现了“三严三实”要求。
    “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对审判权力“严”约束。审判实践中,“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以往的案件审判模式中,法院立案之后要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及承办法官,合议庭要进行大量的长时间的庭前准备工作,而庭审后绝大部分案件也都会选择择期评议、择期宣判,这就为当事人托人情、找关系和个别法官进行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对此,以从严要求为前提,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创新,通过“两段式、不间断”的审判模式,将法官从长时间的庭前准备工作中分离出来,只参与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同时将审理裁判过程的四个关键环节包括分案、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宣判无缝衔接,让人为干扰和权力寻租“无缝可钻”,有效防止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使审判权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规范运行。“两段式、不间断”的审判模式,是法院对审判权的自我约束,充分体现了在用权自律上求严的精神,体现了为民用权、依规用权和阳光用权的要求,真正做到严以律己、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对司法人员能力素质 “严”要求。分案前准备阶段和实施审判阶段分别由审判辅助人员和法官负责。在分案前准备阶段,审判辅助人员除了完成既定的程序性事务外,还要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实体审查,包括通过阅卷了解熟悉案情,组织证据交换,归纳整理诉辩双方的主张、案件争议焦点和审理重点,实地调查、勘验,进行庭前调解等,以前这些工作是由法官完成的。在实施审判阶段,法官要不间断地完成庭审、合议、宣判等工作,对法官来说也是全新的挑战。若没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过硬的审判本领和充分的社会阅历,这一槌是不敢敲的。通过严的要求,倒逼司法人员能力提升,增强干好本职工作的本领。

    “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在解决问题上谋“实”招。受我国人情社会历史传统的影响,当前司法活动中托人情、找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为了获得胜诉,怀着各种心态,用尽各种手段和关系,有的要求法官帮忙,谋取不当利益;有的请求在可融通的幅度内给予关照;有的明知自己有理,怕对方说情托关系而败诉,托关系打招呼要求法官主持公道,等等。这种环境中,法官也不可避免会受到传统文化习惯和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关系困扰和冲击,有的自律意识不强的法官经不起考验和诱惑,有的法官甚至主动索贿受贿,违法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使司法偏离公正轨道,有的坚持公正判案却受到当事人无端怀疑,司法权威屡受质疑和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环境的破坏。“两段式、不间断”的审判模式,一是有效解决“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问题。由于在分案之前将法官与案件进行隔离,实现了“两个不知”,即开庭前当事人不知道案件将由哪个合议庭、哪些法官审理,法官在分案前也不知道自己将要审理什么案件、哪个案件,从源头上关闭了判前干扰。法官实施审判的各环节不间断进行,为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构建了全程勿扰模式,阻断审判权寻租空间,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二是彻底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将分案、庭审、合议、宣判集中到当事人的可了解范围之内,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在这种审判模式下不会也不可能产生权力寻租。三是加快形成遵法守法信法的社会环境。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审判权没有了寻租的空间和时间,也就不会再有人去寻租,彻底打破 “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思维定式。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有效解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问题。久久为功,司法得到信服,司法权威得以树立,司法生态得以净化,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信法的良好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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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