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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底板设机关 盗窃炭粉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5-10-10 09:00:0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河南省淅川县一货车司机在货车车厢底板暗设机关,以“冲磅”的形式偷盗炭粉。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初,家居淅川县九重镇的王某同父亲(另案处理),从湖北省丹江口市租来一辆货车,在该镇辖区某公司从事拉炭粉生意。同年3月,王某将这辆租来的货车开到邓州一汽车修理厂进行改装,在货车底板加装整体的夹层水箱,并设置了暗阀门。随后,王某与其父亲在每次开车进厂拉炭粉之前,都会先在水箱里加满水,空车进厂过磅后车上装满炭粉,再找个没人的地方将夹层水箱里的水全部放掉,最后,出厂过磅。这样,每次一车可以多装大约3吨的炭粉,额外赢利1300多元。
    2014年6月11日,公司在组织人员对厂内的运输车辆进行复磅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货车改装一事,其本人对此事予以承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之间,王某驾驶车辆以“冲磅”的形式,先后15次盗窃该公司炭粉大约51吨,按销售价每吨500元计算,总价值约为25500元。
    案发后,王某家人主动与淅川县某公司公司协商,并支付了6万元赔偿金,取得公司谅解。
    法院另查明,2012年10月30日,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淅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建伟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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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