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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致36人中毒 茌平一男子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10-09 11:34:46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山东省茌平县一农民为泄私愤,将70克亚硝酸钠偷偷放入饭店后厨,导致当日在该饭店用餐的36名顾客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董志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董志新,男,1982年4月出生,山东省茌平县农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凌晨,董志新为泄私愤,从家中携带约70克亚硝酸钠前往聊城市东昌府区后菜市街某饭店,将饭店后门卷帘门打开后进入到饭店后厨,将携带的亚硝酸钠放入饭店后厨装有白芷粉的料盒内,导致当日中午在该饭店用餐的36名顾客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经鉴定,在饭店锅内汤汁、白芷面及中毒者呕吐物中均检出亚硝酸根离子。
    另据法院查明,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与中毒顾客达成协议,共赔偿中毒顾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董志新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中,董志新的辩护人认为,董志新在大量饮酒后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为报复饭店老板而实施了犯罪;被告人投放的亚硝酸钠不同于其他危险物质,它本身是一种食品添加剂,食用过量才出现轻微中毒;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尽全力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志新为报复他人,往饭店食材中投放亚硝酸钠,致多人食用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志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董志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董志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希玉 潘辉 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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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