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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酿祸 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08 17:26:39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飞)一名员工在乘坐班车期间中途下车,不想,司机因观察不周,未待其完全下车便启动了汽车,致该员工被带倒,身体多处骨折。为讨个说法,伤者将相关客运公司、车队经营者及肇事司机一并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客运公司与车队经营者连带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7.5万余元。
  2014年10月9日晚,本市某电子公司职员高某乘坐班车下班,车辆行至红桥区一处路口时,司机王某根据信号灯的显示判断无法通过路口,即将车辆从机动车道向非机动车道停靠,但车身大部分还在机动车道内,此时王某开车门,高某下班车。据高某称,他下车过程中,王某发现信号灯变绿灯,随即按关门的按钮并启动车辆向前行驶,而高某这时一条腿迈到地上、一条腿还在车上,突然启动的车辆将他带倒致摔伤。高某经送医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远端骨折。事发后,经查得知,高某所在的电子公司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班车租用合同》,由该客运公司提供车辆及司机接送电子公司的工作人员上下班。马某为班车车队的实际经营者,其雇用王某作为班车司机。据此,高某将上述客运公司、马某及司机王某全部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客运公司辩称,被告马某通过他人借用其公司的资质,与原告高某所在电子公司签订了班车租用合同,其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取得任何利益,日常的工作安排也不是其公司负责,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则称,他并没有带倒高某,是高某自己下车不小心摔的,不同意赔偿。被告马某未进行答辩。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未按照规定停靠班车,在车门尚未完全关闭时,亦未注意观察原告是否完全下车的情况即启动车辆,对于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受雇于被告马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马某承担。被告某客运公司虽提出其未参与车队的经营管理、亦未取得利益,但其出借相关手续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其应与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司机王某未按照规定停靠车辆的情况下同意下车,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亦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被告马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客运公司应与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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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