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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对黄兴等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5-09-30 09:17:0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詹旋江)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兴等人再审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万元,共计1863384.52元;向林信容、庄华英支付林立峰的人身自由赔偿金69409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共计1294095.48元;支付陈夏影人身自由赔偿金152397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9万元,共计2213977.92元;并依法向上述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996年4月,福清发生一起绑架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构成绑架罪;福建省高院经两次发回重审后,于2006年11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州中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今年5月29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宣告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
    林立峰的父母林信容、庄华英与黄兴、陈夏影分别于6月30日、7月6日,向福建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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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