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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中倒地身亡 对方被判担责四成
  发布时间:2015-09-29 08:47:43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因小吃摊位置摆放问题与人争吵,郭某突然倒地身亡,与其吵架的段某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负主要责任,段某的吵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判决段某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王女士与段某均在永川区某学校大门外摆摊卖小吃。2013年9月11日晚,王女士因小吃摊的摆放位置与段某发生争吵。不久后,王女士的前夫郭某前来送豆腐干,听闻前妻与段某争吵,郭某便来到段某摊位质问段某继而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郭某突然倒地不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郭某系颅脑功能障碍死亡。
    郭某家属认为,段某的争吵、抓扯与郭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诉至法院,要求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郭某的死亡与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争吵为其死亡的诱因,参与度以5%至10%为宜。
    经庭审核定,郭某的死亡给郭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8.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与郭某之间的争吵在郭某的死亡结果中占有8%的原因力,造成郭某死亡的经济损失为5.5万余元。
    死者郭某在段某与王女士争吵后,双方纠纷已逐渐趋于平息时,仍到段某的摊位对段某进行质问引起双方争吵,且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段某与郭某发生争吵,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郭某家属损失2.2万元。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郝绍彬 唐诗 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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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