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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运棕熊 驯养场主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10 09:17:56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一家动物驯养场只有饲养黑熊的许可证,但驯养场场主却从外地运回了一头棕熊。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驯养场场主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朱某为海南省万宁市东山鹿场驯养场场主,其驯养场允许驯养的动物包括梅花鹿、水鹿、黑熊三种。2013年10月28日,为扩大养殖规模,朱某到吉林省某黑熊繁育场欲购买黑熊,因价格问题无法与该繁育场达成一致,便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转而擅自购买了一头棕熊。在将棕熊运回海南时,朱某明知运输证与货物不符,为逃避检查将熊藏在玉米堆中运回了万宁市东山鹿场驯养场。
    2013年11月,朱某与当地一家酒店商议,准备把棕熊卖给该酒店用以吸引顾客。由于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最终达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进行出租的协议。因棕熊体型巨大存在伤人风险,该酒店展出棕熊没多久便被附近群众举报。2014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该只棕熊扣押。
    经鉴定,涉案的动物为棕熊(学名Ursus arctos),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辩称,其饲养场有饲养熊的许可证,因此其行为没有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饲养场只有饲养黑熊的许可证,棕熊不属于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规定可驯养的野生动物之列,不能进行驯养繁殖和商业性经营利用,并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因此朱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棕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冯泽舟  蒋佩瑾)  

F�s- �: ��; ly:ˎ̥;color:black;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0时19分,出警民警赶到现场,与法院法警联合开展搜捕。10时40分许,民警在法院负一楼将嫌疑人抓获。

    案件发生后,受伤的4名法官被及时送往人民医院救治,其中郑飞伤势严重,还在重症监护室救治,经抢救目前伤势平稳可控。十堰市委、市政府方面表示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细化处置措施,全力做好救治安抚工作,快速查明案情、依法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三春 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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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