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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放危险废物 邯郸八被告人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5-09-06 09:34:08 打印 字号: | |
    本报邯郸9月2日电  今天上午,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市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学、余某、李某虎等八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五个月,并处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学、李某虎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从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接了处理化工废料的业务,并找来没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货车司机被告人张某强,从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101甲基噻唑车间拉走化工废料7.4吨,后卸在李某学自家农用地上,经鉴定为危险废物。
    2014年6月,被告人余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从江西江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处置102吨冰醋酸的生意,并通过QQ化工群与被告人李某学、李某虎商定由李某学负责处理这批冰醋酸,并支付李某学处理费。被告人余某先后雇佣罐车司机被告人张某昌、张某杰、张某涛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102吨冰醋酸从江西省乐平市运送至河北省鸡泽县,并在被告人李某学的带领下分别排放至鸡泽县沙阳村一废弃造纸厂内的露天水池及马坊营村糠醛厂内的地下储存池。经鉴定倾倒的有刺鼻异味的深褐色液态物质为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学、李某虎、余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某昌、张某杰、张某涛、张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随意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彭某光向被告人李某学等人提供已停产、不具备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厂子用于贮存危险废物,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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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