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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酒驾还搭车 出事故自担责任三成
  发布时间:2015-09-04 15:45:51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搭乘酒驾顺风车酿成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搭车者自担30%的责任。

    2014年7月,李某与同事魏某等人在金湖县黎城排挡小聚,聚餐结束后,李某准备驾驶自家小车回家,因为顺路,李某便邀上魏某乘车回家。车辆在行驶途中撞到路边大树,造成魏某受伤,住院花去2万多元。因李某拒绝支付魏某的医疗款,魏某将司机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魏某称,因为李某酒驾才导致事故发生,李某应该承担该案的全部责任。而被告李某则认为,自己好心让魏某搭便车回家,不慎发生事故,且魏某明知道自己喝酒后驾车并没有拒绝搭车,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明知李某大量饮酒仍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过错,与事故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关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30%与70%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顾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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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